【案例主題】
獨家技術授權下再授權第三人是否違約與救濟設計
【案例概要】
台灣ABC電子公司向法國GPS&A公司取得顯示模組製程的獨家技術授權,之後發現GPS&A另授權台灣其他業者生產同規格產品。雙方爭議集中在「獨家」的範圍、自營權是否等同可再授權,以及違約損害如何證明。
【案情介紹】
雙方授權契約約定台灣市場、技術範圍、權利金及仲裁條款,但對授權人是否保留自行銷售或再授權第三人的權利文字不夠精確。履約多年後,ABC發現競爭產品來自另一受GPS&A授權的台灣公司。
【案情分析】
獨家、排他與普通授權的法律效果不同。契約若未明確界定授權人是否保留自營權、是否得再授權第三人,容易產生重大爭議。即使授權人保留自行利用權,也不當然代表可另授權第三人。
【爭議大綱】
【意見討論】
GPS&A可主張契約只限制同區域競爭,未明文禁止其再授權。
ABC(較正確)可主張獨家授權的核心就是排除同一範圍內另行授權,除非契約明確保留例外。
【參考解答】
應依契約文字、談判紀錄、授權範圍與履約慣例判斷。企業簽署授權契約時應明訂 exclusive/sole/non-exclusive 的法律效果、再授權、授權人自營權、查帳權、違約金與仲裁條款。
【相關法規】
中華民國仲裁法:仲裁協議與裁決相關規定。
中華民國營業秘密法:若授權標的包含未公開技術時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