整理日期:2026/07/02,各計畫金額與條件每年可能微調,申請前建議致電勞動部免付費客服 0800-777-888 或洽住家附近公立就業服務站確認。
一、失業給付(就業保險)
條件
-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,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
- 具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
-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登記後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
金額與期間
- 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%,最長發給 6 個月
- 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:最長發給 9 個月
- 有無工作能力之父母/配偶/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子女需扶養:每1人加發10%,最多加給20%
申請方式
- 線上:台灣就業通 → 找工作/會員中心/線上申請作業/失業給付線上申請
- 實體:攜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、失業給付申請書,親自向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接受就業諮詢
- 期限:非自願離職退保翌日起 2年內辦理
二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
適用於失業期間被安排參加「全日制職業訓練」(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、每週4日以上、每日4小時以上、每月總時數達100小時以上)。
金額: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60%(有扶養親屬最高加發20%),最長 6個月
次數限制:同一非自願離職原因,即使安排超過1次訓練,最長仍以6個月為限;未滿1個月依比例核算(10日以上+訓練時數達30小時發0.5個月;20日以上+訓練時數達60小時發1個月)
注意:與失業給付不得同時請領,需擇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