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

【案例概要】

台灣ABC公司按樣品與美國客戶成交高檔瓷器。貨到後買方複驗未異議,一年後發現瓷器釉裂,要求賠償。ABC公司複查復樣亦發現瑕疵。探討交貨樣品與隱蔽瑕疵的責任歸屬問題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台灣ABC公司與美國客戶依樣品成交一批高檔出口瓷器,合同規定複驗期60天。貨物運抵後,美國客戶未提出異議。但一年後,客戶來電指出瓷器出現釉裂,只能削價銷售,並要求台灣ABC公司依原成交價賠償60%。台灣ABC公司檢查留存復樣,也發現同樣釉裂問題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根據國際買賣慣例及英美法原則,若貨物存在在合理檢查下難以發現的內在瑕疵,且該瑕疵嚴重影響商業用途,賣方應承擔違約責任。本案屬憑樣品買賣,釉裂屬隱蔽瑕疵,且復樣也顯示同樣問題,買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•賣方是否仍需負責隱蔽瑕疵造成的損害?

•超過複驗期是否免除賣方責任?

【意見討論】

正方(應賠償)

•瓷器存在非外觀可見之重大瑕疵;

•隱蔽瑕疵屬賣方責任;

•買方未能及時發現屬合理情形。

反方(不應賠償)

•買方已過合同規定的60天複驗期;

•遲延通知,喪失索賠權;

•買方應承擔風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