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

【案例概要】

台灣ABC公司向德國出口農產品,合同依科學指標規定品質,且買方曾收到樣品並要求貨物與樣品一致。貨到後,買方檢驗發現貨物品質比樣品低,要求賠償。本案探討憑樣與憑質規範衝突問題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台灣ABC公司向德國出口一批農產品,合同中規定:

•水分最高15%;

•雜質不超過3%。

但在成交前曾寄送樣品,訂約後ABC公司電告貨物品質與樣品一致。貨到德國後,買方檢驗發現品質比樣品低7%,要求賠償600英鎊損失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農產品品質既有科學指標,又有樣品參照,屬雙重品質標準。若雙方事前約定以樣品為準,即使合同有文字規格,樣品亦具法律效力。本案因賣方事後承諾貨物與樣品一致,使得樣品成為主要品質依據,賣方應對不符負責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•雙重品質標準下,賣方是否應以樣品為準負責?

•僅憑文字指標是否足以排除樣品效力?

【意見討論】

正方(不應賠償)

•合同以科學指標為準;

•賣方已符合水分、雜質標準;

•樣品僅為參考,非約束性標準。

反方(應賠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