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未規定進口商及時開證致損案

【案例概要】

A進出口公司與G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CIF條件成交,合同規定8月裝運,付款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,有效期為裝運日後10天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A進出口公司與G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CIF條件成交,合同規定8月裝運,付款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,有效期為裝運日後10天。A公司多次催促開證,但G公司遲遲未開,導致空艙損失及未能提供衛生檢驗證書,最終以低價轉口,造成重大損失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信用證開立時間未明確,導致A公司無法及時裝運,應在合同中明確要求信用證於裝運日前30天開立。

信用證是自足的文件,證未到先裝船違反貿易規則,容易造成損失。

在信用證未到的情況下裝運,賣方應更審慎,避免貿然行動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是否應明確規定開立信用證的時間?

信用證未開立,賣方是否應提前裝運?

【意見討論】

哪一條款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以避免類似損失?

【參考解答】

信用證種類

B. 信用證開立的時間

C. 裝運港口

正確答案:B