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

【案例概要】

台灣ABC公司出口化工原料,合同與信用狀均規定麻袋包裝。因麻袋不足,部分改以塑膠袋裝貨,結果違反品質條款,買方可拒收並索賠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台灣ABC公司出口500公噸化工原料,合同規定須使用麻袋包裝。裝貨時麻袋只夠裝450公噸,剩餘50公噸以塑膠袋替代。未事先通知或取得買方同意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包裝方式屬於品質條款一部分,變更包裝即違反合同。根據國際慣例及《公約》第35條,賣方須依合同交付符合約定品質與包裝的貨物,擅自更改包裝屬重大違約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•包裝條款是否為品質條款的一部分?

•是否屬於重大違約,買方可否拒收?

【意見討論】

正方(不構成違約)

•貨物本質無改變;

•包裝變更未影響品質;

•買方實質無損失。

反方(構成違約)

•包裝為合同重要條款;

•擅自更改影響信用與驗收;

•買方可依約拒收並索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