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一次寄單索償下部分付款放單引發UCP爭議
【案例概要】
台灣某銀行分行開立即期信用證,出口商分兩套單據交由同一議付行議付並以同一寄單面函一次索償。開證行先對外全額拒付並持單聽候處理,後卻依進口商要求對其中一套相對可接受的金額先付款放單,另一套仍拒付。數月後議付行才對剩餘單據提出降價並再度寄單催付,最終雙方就「一次索償可否部分付款」與「退單後再寄單屬信用證或托收」產生爭議,並造成貨物被海關處置的損失。
【案情介紹】
台灣ABC公司為進口商,台灣某銀行分行開立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,允許分批裝運。出口商出貨後,將兩套單據交同一國外N銀行議付,議付行以同一寄單面函、同一案件編號一次向開證行索償,總金額為兩套單據加總。
開證行收單後發現其中一套存在不符點,遂向議付行表示全額拒付並持單等待指示。
其後ABC公司表示願意接受其中一套金額較大的單據並同意付款,另一套仍不接受。開證行未先取得議付行授權,即逕行支付其中一套金額並放單給ABC公司,另一套仍拒付。
數月後,議付行才來電表示願將另一套金額降價,開證行詢問ABC公司仍遭拒絕,遂退回剩餘單據。其後議付行又多次重新寄單催付,開證行則主張單據已逾期且寄單形式近似托收,只能按托收處理,爭議持續,並傳出貨物已因處置程序產生損失。
【案情分析】
一、「一次索償」概念:同一信用證、同一寄單面函、同一索償總額下的兩套單據,實務上常被視為同一筆索償處理;只要其中一套不符,開證行拒付時通常應以「整筆索償」為單位並保管全套單據等待指示。
二、拒付後未經授權即部分付款放單:開證行已對外拒付並宣告持單聽候處理,卻又自行改變處分方式,容易被認定違反拒付後的程序義務,讓自身陷入被動。
三、議付行遲緩與面函不嚴謹也會放大爭議:若議付行在開證行部分付款當下即提出抗辯,或以清楚的信用證索償格式再寄單,就不易被對方轉為「托收」論述。
四、連鎖風險:文件處理的不嚴謹會延誤貨物處置,進而引發海關倉儲、逾期處置等商業損失,最後往往變成多方互咬、責任難切割。
【爭議大綱】
開證行對同一寄單面函的一次索償,是否可以在未獲授權下部分付款、部分拒付?
兩套單據若應視為一體,銀行應如何在「客戶願意付款其中一套」與「對外拒付程序」間取得合規解法?
議付行退單指示遲延、後續以模糊面函重寄單,是否構成其自身風險管理疏失?
當文件延宕導致貨物被處置,損失應由買賣雙方承擔,還是銀行操作失當需分擔?
【意見討論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