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商標跨國已註冊不等於在台必過:顯著性與獨立性衝突

【案例概要】

M國酒業公司申請在台灣註冊「PLANET」文字加三角形圖形商標,主管機關以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。公司主張該商標已在多國註冊且具國際知名度,但審查仍回到商標保護屬地主義與各國註冊獨立性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申請人以外國註冊紀錄與品牌曝光作為證明,希望台灣主管機關承認其既有權利。主管機關則依台灣商標法與審查基準,獨立判斷指定商品上的識別性、描述性及可能造成混淆的因素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巴黎公約確立商標在各國的註冊與保護相互獨立。外國註冊可作為背景證據,但不會自動拘束台灣審查。若標識本身缺乏先天識別性,申請人仍須以台灣市場的使用證據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  1. 外國已註冊商標是否應在台灣直接獲准?
  2. 「PLANET」是否具有足夠顯著性?
  3. 國際知名度證據能否證明在台取得識別性?

【意見討論】

申請人可主張多國註冊與知名度足以證明識別性。

主管機關(較正確)可依屬地主義獨立審查,要求與台灣市場相關的使用證據。

【參考解答】

外國註冊不等於台灣必須核准。申請人應針對台灣市場準備銷售、廣告、媒體、消費者認知與市場占有率等證據,以證明顯著性或使用取得識別性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Paris Convention Article 6 /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。

中華民國商標法:顯著性與不得註冊事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