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台灣ABC公司主張馳名商標,對抗海外搶先註冊與惡意攀附

【案例概要】

台灣ABC食品公司長期以「六必居」品牌銷售醬菜與調味品,拓展R國市場時發現當地業者已先註冊相同商標並反向提告。ABC提出品牌歷史、銷售、廣告與市場知名度證據,主張對方屬惡意搶註與攀附,最終爭取撤銷對方註冊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ABC在原市場已有長期使用與高度知名度,但未及早完成R國註冊。當地業者先行申請並取得商標權後,反向限制ABC進入市場。ABC遂依馳名商標保護與惡意搶註規則提出異議或撤銷程序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馳名商標可在一定條件下突破單純先申請原則,但權利人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商標知名程度、使用範圍與對方主觀惡意。不同國家對馳名程度、跨類保護與舉證門檻並不完全相同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  1. 「六必居」是否達到R國要求的馳名程度?
  2. 當地業者是否明知品牌存在仍惡意搶註?
  3. 馳名保護能否跨越商品或服務類別?

【意見討論】

當地業者可主張其依法先申請並取得註冊,形式上應受保護。

ABC(較正確)可主張若已具馳名程度且對方存在惡意攀附,形式上的先註冊不應保護。

【參考解答】

ABC應建立完整知名度證據鏈,包括長期銷售、廣告投入、媒體報導、市場占有率、海外交易與既有註冊。品牌出海前仍應採取「先申請、後進市場」的國際商標布局,避免只依賴馳名商標例外救濟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Paris Convention Article 6bis /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:馳名商標保護。

TRIPS Agreement Article 16 /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16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