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信用證條款錯誤、無單放貨與付款風險。

【案例概要】

出口合同中的毛浴巾尺寸為13×30英吋,信用證卻誤寫為13×39英吋。買方聲稱是銀行筆誤但未正式修改,貨物出運後藉不符點要求降價。出口商查明貨物已被無單放行且銀行出具保函後,最終追回全部貨款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河北一進出口公司於1995年2月與新加坡公司成交26,597.50美元毛浴巾交易。信用證的貨物尺寸與合同不一致,買方稱為筆誤卻未修改。出口商仍裝運。交單後開證行多次要求洽客贖單,買方趁機要求降價。出口商調查後發現貨物已被提走,且銀行曾出具保函。經承運人及中國銀行新加坡分行協助,最終買方支付全額貨款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信用證交易以單據為中心,任何明知存在的文字差異都應在裝運前正式修改。買方僅以口頭或非正式說明表示「筆誤」不能消除不符點。另一方面,承運人若在無正本提單情況下放貨,會產生獨立的運輸責任;銀行若出具保函亦可能形成追償與付款壓力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  1. 信用證貨描與合同不一致時能否仍行裝運。
  2. 買方是否利用不符點作為壓價工具。
  3. 無正本提單放貨及銀行保函的責任效果。

【意見討論】

本案雖最終追回貨款,但屬事後補救成功,不代表原操作安全。出口商最初仍不應在未取得正式信用證修改前裝運。

【參考解答】

最佳策略是在發現尺寸不一致時立即要求正式修改信用證,確認修改生效後再裝運;若已發生無單放貨,則應同步追查承運人與出具保函銀行的責任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UCP600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中單據相符原則;海運提單憑正本交貨的相關慣例與責任原則。

【大綱】

信用證中的明顯錯誤不能以「銀行筆誤」口頭說明取代正式修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