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記名提單、貨權控制與D/P結算風險。
【案例概要】
出口商與美國客戶初期以信用證交易,後改為D/P。買方憑副本提單提走貨物,而出口商雖持有正本提單仍無法控制貨物,原因在於所使用的是記名提單,最終造成貨款損失。
【案情介紹】
1993年,山西某外貿公司與美國AMERICAN PLAYTIME CORP簽訂出口合同。初期以信用證結算並順利收匯,之後改採付款交單D/P。買方未付款卻憑副本提單提走貨物。出口商持正本提單追索時,因該提單屬記名提單,依當地實務收貨人可不憑正本提單提貨,導致出口商失去貨權控制。
【案情分析】
結算方式由信用證改為D/P後,銀行不再提供同等付款保障,出口商更依賴運輸單據控制貨物。若又使用不具充分流通性或貨權控制功能的記名提單,風險會進一步放大。交易前應同時評估付款方式與提單類型,而非分開判斷。
【爭議大綱】
【意見討論】
對資信尚未充分掌握的客戶,若改採D/P,應更加重視提單是否具有實際控制貨物的功能。不能只因持有「正本提單」就假設一定能阻止買方提貨。
【參考解答】
首次或高風險交易宜優先使用信用證;若採D/P,須確認提單類型及目的地法律對正本提單交貨的要求,避免使用無法有效控制貨物的單據。
【相關法規】
UCP600信用證結算規範;托收實務;國際貨運中記名提單、指示提單及其法律效力。
【大綱】
付款方式與提單類型共同決定出口商能否控制貨物與貨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