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保函真偽與簽章核驗失誤,導致放貨後訴訟勝訴仍難回收
【案例概要】
ABC航運接受收貨人提供的「銀行保函」後提前放貨,事後貨主發現收貨人未贖單,提單退回而要求承運人賠償。承運人向保函所載銀行求償卻被否認簽發,經法院鑑定確認保函簽章偽造,承運人不但無法獲償,還需負擔訴訟費並對貨主賠付。即使再對收貨人提告,對方資不抵債,回收困難。
【案情介紹】
ABC公司安排一批貨物運往海外,收貨人因提單未到港要求先行放貨,並交付一份載明「擔保金額為貨價一定比例」的銀行保函,保函上有收貨人與某銀行之簽字蓋章。承運人基於文件外觀完整而放貨。
兩個月後,多名貨主來函指稱收貨人未按期贖單提貨,提單退回,要求承運人返還貨物或賠償貨款。承運人緊急向保函所示銀行核查,對方回覆從未簽發。承運人依保函管轄條款提告,法院鑑定後認定銀行簽章為偽造,保函無效。承運人最終只能與貨主協商賠付,再對收貨人提起刑民事程序,但因對方資產已被多方查封或淨值耗盡,難以實際回收。
【案情分析】
一、偽造保函的核心風險是「文件外觀可信」造成的放貨決策錯誤;一旦放貨,貨權控制幾乎不可逆。
二、即便後續訴訟勝訴,若對方已資不抵債或資產順位落後,勝訴也可能無法變現,形成「法律上贏、財務上輸」。
三、承運人端的關鍵缺口:未在放貨前做保函真偽核驗,例如直接向開立銀行獨立回驗、核對簽章權限、核對保函編號與加押訊息、確認銀行授權簽署人。
四、交易設計面:若合約要求高比例擔保,更應匹配高強度核驗流程,否則只是把金額寫大但風控仍空心。
【爭議大綱】
一、承運人接受保函放貨前,應負的合理查核義務到何種程度?
二、保函真偽核驗失敗造成的損失,是否可向收貨人以外第三方追索?條件為何?
三、跨境訴訟策略:先告銀行還是先凍結收貨人資產?如何降低「勝訴不可執行」風險?
四、企業內控:誰有權核准無單放貨?核驗清單與責任追溯如何設計?
【意見討論】
正方:承運人放貨前未完成獨立核驗,應承擔主要損失(較可能正確)
代價:承運人需承擔貨款、利息與訴訟成本,但能促使流程升級、避免同類事件重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