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提單轉讓、善意受讓人與無正本提單放貨責任。

【案例概要】

進口商因單據不符拒付後,卻憑保函無正本提單提貨;原持有人再將提單轉讓給匯源公司。匯源公司支付對價取得提單後發現貨物已被提走,遂起訴主張權利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1997年,中國某市進出口公司向美國SD貿易公司進口小麥,以信用證付款。SD公司提交即期匯票與全套單據,但進口商以不符點拒付,之後又在無正本提單情況下憑保函提貨。SD公司未告知該情況即將提單轉讓給匯源公司。匯源公司取得提單後發現貨物已被提走,遂要求賠償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提單具有物權憑證及流通功能時,善意、支付對價取得提單的受讓人,其權利原則上應獲保護。承運人若在正本提單仍流通於外時憑保函放貨,會使真正提單持有人遭受損失並承擔責任風險。案件重點在於保護善意受讓人的交易安全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  1. 善意受讓提單者能否主張貨物權利。
  2. 無正本提單憑保函提貨是否合法。
  3. 承運人或相關當事人對善意持有人應否負責。

【意見討論】

提單之所以能在國際貿易中流通,正是因善意受讓人的權利需要可預期。如果承運人任意無單放貨,會破壞整個提單交易制度的可信度。

【參考解答】

善意並支付合理對價取得提單的受讓人,其權利應受保障;承運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單前原則上不應放貨,否則可能對正當提單持有人負賠償責任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《海商法》第71條、第78條;國際提單轉讓與憑正本交貨的相關慣例。

【大綱】

善意且支付對價取得提單的受讓人,是提單流通制度需要優先保護的主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