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跨境所得同時被課稅:累進稅率、比例稅率與免稅法效果比較

【案例概要】

台灣居民陳先生(以美元計價便於教學)某年度全球所得40萬美元,其中居住地A國所得30萬、來源地B國所得10萬。B國對來源所得採30%比例稅率;A國採累進稅率,對30萬適用35%,對40萬適用40%。本案要求學生釐清累進與比例稅率概念,並比較未採措施、採全額免稅法、採累進免稅法時,納稅人總稅負差異,理解避免國際重複徵稅的政策取捨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陳先生同一年取得:

A國(居住地)所得 300,000 美元

B國(來源地)所得 100,000 美元

合計全球所得 400,000 美元

B國:對來源所得採單一比例稅率 30%。

A國:採累進稅率結構,若課稅所得為:

300,000 美元,適用稅率 35%

400,000 美元,適用稅率 40%

爭點在於:兩國同時課稅是否構成國際重複徵稅,以及不同免稅方法對總稅負的影響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比例稅率:不論金額大小,固定一個稅率,稅額隨課稅基礎等比例增加。

累進稅率:課稅基礎越高,適用稅率越高;可用於反映量能課稅理念。

國際重複徵稅:同一納稅人、同一期間、對同一所得或類似稅基,被兩個以上國家依各自稅收管轄權重複課稅。

免稅法的政策意義:居住地國放棄對境外所得的課稅權(程度不一),以減輕跨境稅負,但也會影響居住地國稅收與租稅公平設計。

全額免稅法與累進免稅法差異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