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海陸聯運、無正本提單擔保提貨與承運人責任。

【案例概要】

SEZFT公司向俄羅斯AROAN公司出口服裝,買方未付款即憑保函提貨。出口商起訴後,承運人最終同意賠償205,000美元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1996年,SEZFT公司以CIF條件向俄羅斯AROAN公司出口服裝。貨到後,AROAN公司尚未付款即憑保函取得貨物,而正本提單仍未正常交付。SEZFT公司因此失去貨物控制並提起訴訟,承運人最後同意賠償205,000美元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提單運輸中,承運人原則上應憑正本提單交貨。保函雖可能作為商業便利工具,但不能當然排除真正提單持有人權利。承運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單前放貨,若導致合法持有人損失,可能承擔無單放貨責任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  1. 買方可否僅憑保函提取貨物。
  2. 承運人未收正本提單即放貨是否違法。
  3. 出口商對貨物與貨款的權利如何保護。

【意見討論】

保函提貨不應被視為一般且無風險的替代程序。只要正本提單仍在流通,承運人就應警覺可能存在真正權利人。

【參考解答】

承運人原則上應嚴格憑正本提單交貨。若接受保函無單放貨並造成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,應承擔相應責任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《海商法》關於提單與貨物交付的規定;國際海運憑正本提單交貨的慣例。

【大綱】

正本提單是海運貨物交付與貨權控制的核心憑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