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台灣企業海外據點是否構成常設機構與營業利潤歸屬

【案例概要】

台灣ABC公司在多國設置分公司、代表處並短期辦展,同時直接與當地客戶交易。各國稅務機關爭論其海外據點是否構成常設機構,以及直接貿易利潤是否應被視為可歸屬於常設機構並在來源地課稅,牽涉雙邊租稅協定解釋與利潤歸屬方法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台灣ABC公司為擴展歐亞市場,與甲國、乙國、丙國三國皆已簽有避免雙重課稅協定。ABC公司在乙國設立「分公司」負責接單與售後服務;在丙國設立「常駐代表處」名義上僅做市場調研與客戶聯繫;另於丁國舉辦為期六個月的展銷活動,展場同時展示樣品、安排業務人員洽談並接受訂單意向。

除了上述據點,ABC公司也常以台灣總公司名義,直接與乙國、丙國、丁國的當地企業簽約交易,貨物多由台灣出貨或由第三地轉運。近期乙、丙兩國稅局在查核跨境交易時,主張ABC公司在當地已形成可課稅的營業存在,要求就部分營業利潤在來源地繳納所得稅;ABC公司則主張代表處與展銷活動屬輔助性質或期間不足,且直接貿易並非透過當地據點完成,不應在當地被課稅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一、常設機構的判斷核心

國際租稅協定下,「常設機構」通常以固定營業場所為核心概念,重點在於固定性、持續性與營業性。分公司、辦事處常見可構成常設機構;但若僅從事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(例如純市場調查、收集資訊、單純展示),通常不構成。

本案中,乙國分公司具備人員、場地並實際承接訂單與售後服務,構成常設機構的風險高。丙國代表處若僅聯繫、宣傳、調研且不具簽約或交付功能,較可能被認定為「輔助性」而排除;但若代表處實際參與談判、形成習慣性簽約安排,或由代表處主導交易流程,就可能被穿透認定為常設機構或「依代理人常設機構」。

至於丁國展銷會,雖期間達六個月,但若其性質更接近「短期展示與促銷」,且不具固定場所的穩定營運特徵,實務上仍可能不構成;反之,若展場形成可重複使用的固定營業據點、持續有交易談判、訂單確認與交付安排,稅局更可能主張其具營業性而構成常設機構。

二、營業利潤的歸屬方法差異,決定「直接貿易」是否被拉進來課稅

即便認定在乙國或丙國有常設機構,仍需回答「哪些利潤可歸屬於該常設機構」。常見兩種思路:

實際聯繫原則:僅就透過常設機構進行、或與常設機構功能與風險實際相關的利潤課稅。若直接貿易由台灣總公司主導、議價簽約在台灣完成、交付與售後亦不由當地據點負責,來源地課稅空間較小。

引力原則:只要企業在來源地已有常設機構,且該企業在來源地從事的其他交易與常設機構業務同類或相似,即便交易未「經由」常設機構完成,也可能被納入來源地課稅範圍。若乙、丙兩國採較接近引力原則的協定或國內執行口徑,ABC公司「直接對當地客戶銷售同類產品」就更容易被主張應在當地課稅。

三、風險管理與合規重點

ABC公司需以「功能、資產、風險」盤點各據點:誰談判?誰能承諾價格與交期?誰承擔存貨與售後責任?若乙國分公司與丙國代表處在實務上已深度參與成交,單靠文件上寫「不簽約」通常不足以抗辯。建議同步完善:授權矩陣、簽約流程留痕、代表處活動範圍、展會訂單處理與後續由台灣完成的證據,並視情況評估在當地申報或進行移轉訂價支撐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乙國分公司是否因承接訂單與售後而必然構成常設機構,並導致當地可課稅營業存在成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