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稅收饒讓抵免如何讓境外優惠真正回到投資人
【案例概要】
台灣居住者律師取得境內外所得,其中一大筆來自海外ABC公司股息。來源國給予減免稅優惠,但若台灣僅按「實際已繳稅額」扣抵,優惠可能被台灣稅負差額吸收。若租稅協定設有稅收饒讓抵免,居住地可視同已繳稅而扣抵,使來源國優惠不被吃掉。
【案情介紹】
台灣律師林先生在某一納稅年度,合計境內外綜合所得折算為新台幣2,400萬元,其中有1,200萬元為來源國「C國」之ABC公司股息。假設教學情境如下:
居住地(台灣)對該類所得的有效稅負以30%作示意;來源地(C國)股息扣繳稅率為20%。但C國為吸引外資,對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人提供「減半扣繳」優惠,因此林先生實際在C國被扣繳稅率為10%。
爭點在於:台灣若採外國稅額扣抵,林先生在台灣還要補多少稅?如果台灣與C國的協定允許「稅收饒讓抵免」(視同已按20%繳納),結果會差多少?
【案情分析】
一、限額扣抵的直覺後果:來源國優惠可能被居住地收回
外國稅額扣抵通常以「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」為扣抵基礎,且受扣抵上限限制。當來源地稅率較低、居住地稅率較高時,投資人仍需在居住地補足差額。若來源地又給了減免,投資人實際繳得更少,居住地可扣抵額也更少,等於來源國的優惠在很大程度上被居住地稅負差額吸收。
因此,資本輸入國若希望其優惠真正提升投資誘因,常會在協定談判時要求「稅收饒讓抵免」,讓居住地視同投資人已按原扣繳稅率繳納,給予更高的扣抵額。
二、數字示意(以題目架構計算,便於教學)
林先生在C國股息所得:1,200萬元
實際在C國被扣繳:1,200萬元 × 10% = 120萬元
若以台灣有效稅負30%示意,全年應納稅額(示意):2,400萬元 × 30% = 720萬元
情境A:僅按實際已繳稅額扣抵(無稅收饒讓)
台灣應補稅額 = 720萬元 − 120萬元 = 600萬元
情境B:協定允許稅收饒讓抵免(視同按20%繳納)
視同可扣抵稅額 = 1,200萬元 × 20% = 240萬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