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保函文字含糊與內外文件不一致,引爆銀行連帶責任與追償落空
【案例概要】
台灣ABC營造承攬業主工程,向往來銀行申請履約保函。ABC與銀行簽的開立協議載明保函到期日與責任型態,但銀行出具給業主的保函卻以「竣工驗收後一年」等不確定文字表述,且未清楚寫明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。工程延宕後,業主在協議到期日之後提出索賠,銀行以內部協議為由拒付,最終法院以「對外保函文字」為準判銀行應賠付,銀行賠付後又因內部協議與保函不一致,對ABC追償陷入困境。
【案情介紹】
ABC公司承攬某工程,依契約需提供履約保證。ABC向丙銀行申請開立履約保函,並簽署開立協議,約定保函金額、保證金、到期日與銀行承擔的責任型態。
但丙銀行對外出具給業主的保函,將有效期寫成「自開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年失效」,未明確載明確切截止日,也未把保證方式用清楚語句固定。後續工程因現場條件與變更設計延宕,業主在工程尚未完成驗收前提出索賠。銀行主張依與ABC的協議已到期或屬一般保證責任而拒付,業主提告後,法院支持業主請求,判銀行依保函付款。
【案情分析】
對外保函是銀行對受益人作出的承諾;銀行與申請人之間的開立協議屬內部關係,不能任意用來對抗受益人。
以「竣工驗收後一年」作為失效條件,看似彈性,實際上可能把工程延宕風險轉嫁給銀行,使責任期間被動延長。
若保證方式、索賠條件或責任型態未寫清楚,法院或受益人可能採對銀行較不利的解釋。更嚴重的是,內外文件不一致會造成「對外要賠、對內難追」的結構性風險。
【爭議大綱】
保函有效期應採固定日期還是事件條件?
責任型態未寫清楚時,應由誰承擔文字不明的風險?
工程延宕時,銀行是否應設定最長責任期限或分段展延機制?
內部開立協議如何設計,才能確保對外賠付後可向申請人追償?
【意見討論】
正方(較可取):保函對外文字必須與開立協議一致,期限採固定日期或明確最長責任上限,責任型態與索賠文件寫清楚。
反方:對外保函可保留彈性,內部再靠協議控制風險。
【參考解答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