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CFR風險移轉、裝船前貨損與保險代位求償。
【案例概要】
湖南紡織品公司以CFR條件向香港買方出售貨物。貨物在運往廣州裝船途中因車禍受損,保險公司依倉至倉條款賠付後向賣方代位求償,引發風險歸屬爭議。
【案情介紹】
1990年,香港某有限公司與湖南某紡織品公司簽訂CFR合同,貨物目的地為荷蘭。貨物尚在中國境內運往廣州裝運港途中即因車禍受損。保險公司依倉至倉保險條款對被保險人賠付後,取得代位求償權並向賣方追償。
【案情分析】
CFR下賣方負責安排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,但貨物風險並非到目的港才轉移,而是在裝運港完成裝船時轉移。事故發生在裝船前,因此仍屬賣方風險。保險公司賠付後可在被保險人原有權利範圍內向應負責者代位求償。
【爭議大綱】
【意見討論】
CFR最常見的誤區,是把「賣方支付運費至目的港」誤解為「賣方承擔風險至目的港」。費用承擔點與風險移轉點必須分開判斷。
【參考解答】
事故發生於貨物完成裝船前,依CFR風險尚未移轉,應由賣方承擔;保險公司賠付後可依法在相應範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。
【相關法規】
Incoterms中CFR條件的費用與風險分配規則;保險代位求償相關規定。
【大綱】
CFR下賣方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,但風險在裝運港完成裝船時即移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