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CFR風險移轉、裝船前貨損與保險代位求償。

【案例概要】

湖南紡織品公司以CFR條件向香港買方出售貨物。貨物在運往廣州裝船途中因車禍受損,保險公司依倉至倉條款賠付後向賣方代位求償,引發風險歸屬爭議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1990年,香港某有限公司與湖南某紡織品公司簽訂CFR合同,貨物目的地為荷蘭。貨物尚在中國境內運往廣州裝運港途中即因車禍受損。保險公司依倉至倉保險條款對被保險人賠付後,取得代位求償權並向賣方追償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CFR下賣方負責安排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,但貨物風險並非到目的港才轉移,而是在裝運港完成裝船時轉移。事故發生在裝船前,因此仍屬賣方風險。保險公司賠付後可在被保險人原有權利範圍內向應負責者代位求償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  1. CFR下風險於何時由賣方移轉給買方。
  2. 裝船前內陸運輸途中貨損由誰承擔。
  3. 保險公司賠付後是否可向賣方代位求償。

【意見討論】

CFR最常見的誤區,是把「賣方支付運費至目的港」誤解為「賣方承擔風險至目的港」。費用承擔點與風險移轉點必須分開判斷。

【參考解答】

事故發生於貨物完成裝船前,依CFR風險尚未移轉,應由賣方承擔;保險公司賠付後可依法在相應範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Incoterms中CFR條件的費用與風險分配規則;保險代位求償相關規定。

【大綱】

CFR下賣方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,但風險在裝運港完成裝船時即移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