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

【案例概要】

台灣ABC公司向英國出口30,000箱商品,合同約定每月等量分批裝運。實際裝運數量不等,客戶提出異議。探討信用狀條款與合同條款不一致時,是否仍可收匯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台灣ABC公司向英國出口30,000箱商品,合同規定3月至8月分六個月等量裝運,每月5,000箱,並憑不可撤銷信用狀付款。客戶按期開立信用狀,信用狀規定:

•總金額與總數量與合同一致;

•最遲裝運期8月31日;

•允許分批裝運;

但未提及每月等量裝運要求。ABC公司實際安排:

•3月:5,000箱;

•4月:6,000箱;

•5月:10,000箱;

•6月:9,000箱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信用狀條款獨立於買賣合同存在。只要賣方交單符合信用狀要求,即使違反買賣合同的等量裝運條款,仍可收匯。信用狀允許分批裝運,未限定每批數量,故ABC公司分批數量不等不影響收款權利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•分批裝運數量不等是否違反合同?

•是否影響根據信用狀收款?

【意見討論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