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
【案例概要】
台灣ABC公司向英國出口30,000箱商品,合同約定每月等量分批裝運。實際裝運數量不等,客戶提出異議。探討信用狀條款與合同條款不一致時,是否仍可收匯。
【案情介紹】
台灣ABC公司向英國出口30,000箱商品,合同規定3月至8月分六個月等量裝運,每月5,000箱,並憑不可撤銷信用狀付款。客戶按期開立信用狀,信用狀規定:
•總金額與總數量與合同一致;
•最遲裝運期8月31日;
•允許分批裝運;
但未提及每月等量裝運要求。ABC公司實際安排:
•3月:5,000箱;
•4月:6,000箱;
•5月:10,000箱;
•6月:9,000箱。
【案情分析】
信用狀條款獨立於買賣合同存在。只要賣方交單符合信用狀要求,即使違反買賣合同的等量裝運條款,仍可收匯。信用狀允許分批裝運,未限定每批數量,故ABC公司分批數量不等不影響收款權利。
【爭議大綱】
•分批裝運數量不等是否違反合同?
•是否影響根據信用狀收款?
【意見討論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