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

【案例概要】

台灣ABC公司出口拖鞋至國外,付款方式為D/P即期。貨物經中國香港轉船,採用轉船聯運提單。買方公司倒閉,貨物被他人憑偽造提單取走。探討船公司是否應負責任及賠償問題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台灣ABC公司向國外客戶出口拖鞋,金額10萬美元,付款方式為D/P即期。貨物在中國香港轉船,船公司出具轉船聯運提單。貨物抵達後,原買方公司已倒閉,貨物被其他公司憑偽造提單提走。ABC公司正式提單寄達後無法贖單,向船公司交涉,船公司以其僅為第一承運人推諉責任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根據國際運輸法律規範,聯運提單的第一承運人負有整段運輸的責任,無論是自己還是轉運船舶,第一承運人應對整個運輸負最終交付義務。本案貨物安全抵達目的港後被冒領,屬於交付義務未履行,船公司有責任確保僅依有效提單放貨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•船公司是否應對貨物被冒領負責?

•聯運提單下的承運人責任範圍是什麼?

【意見討論】

正方(船公司無需負責)

•貨物轉運過程中非由第一承運人直接控制;

•責任應由最終承運人承擔;

•船公司僅負責第一程運輸。

反方(船公司需負責)

•聯運提單為整體運輸單據;

•第一承運人對整個運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;

•未經有效提單放貨屬違規,應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