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偽造匯款證明要求先行入帳,利用跨境查證時間差騙取資金

【案例概要】

台灣ABC公司向海外買方出售貨物,對方傳來聲稱已由國外銀行匯款的「匯款證實書」,要求ABC公司先出貨。ABC公司向往來銀行查詢,發現文件格式、電文內容與銀行間正式付款訊息不符。銀行透過海外代理行進一步查證,確認並無該筆匯款。若企業只憑匯款證明影本即認定款項已到帳,可能在未收款情況下失去貨物與追索保障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ABC公司與海外買方進行出口交易,付款條件約定買方應先電匯部分貨款,再安排出貨。

買方在交期前傳來一份「國外銀行匯款證實書」影本,內容顯示已將貨款匯至ABC公司的台灣往來銀行,並以船期緊迫為由要求立刻出貨。

ABC公司財務人員發現銀行帳戶尚未實際入帳,便向往來銀行確認。

銀行檢視文件後發現多項異常:格式與該海外銀行常用文件不同、SWIFT資訊不完整、匯款參考號碼無法查核,且文件只有掃描影本。

銀行透過代理行管道向海外銀行查詢,對方確認並未發出該筆匯款指令,也沒有相關付款紀錄。

ABC公司因此暫停出貨並重新要求買方付款,避免在未收款情況下交貨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「匯款證實書」並不等於款項已經入帳。跨境匯款的付款訊息、清算與實際入帳可能存在時間差,而偽造文件更可利用這段時間差誘導賣方履約。

企業應以銀行帳戶實際到帳或銀行正式確認為付款完成依據,而非依賴買方提供的影本、截圖或自行轉寄的銀行文件。

銀行端則應避免因客戶急迫而以非正式文件提前入帳或墊款;對異常匯款指令,應透過既有銀行間驗證管道獨立查證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買方提供銀行匯款證明,賣方是否可以視為已完成付款而出貨?

若銀行已收到付款預告但尚未收妥資金,是否可以先行貸記客戶帳戶?

企業如何區分「付款指令已發出」與「款項已不可撤銷地到帳」?

若企業因誤信偽造匯款證明而出貨,銀行是否負有提醒或查證責任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