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
【案例概要】
台灣ABC公司按CIF條件出口樹脂工藝品,合同與信用狀要求裝運期為5/6月。因租艙困難需分兩至三次裝運,探討是否違反信用狀條款及是否能安全收匯。
【案情介紹】
台灣ABC公司向國外客戶出口樹脂工藝品,裝運期為5月及6月,國外開立信用狀規定“Shipment during May/June”。由於租船訂艙困難,ABC公司需分兩到三次裝運,所有貨物仍於5/6月期間內完成。
【案情分析】
根據《UCP600》第31條(a)規定,除非信用狀另有規定,一般允許分批裝運。只要貨物能在5/6月裝運完畢,且信用狀未明確禁止分批裝運,分批裝運不構成違約,賣方可順利收款。
【爭議大綱】
•分批裝運是否違反信用狀條款?
•裝運期內完成是否足以合規?
【意見討論】
正方(違反信用狀)
•信用狀默示要求整批裝運;
•分批影響買方收貨安排;
•賣方應承擔違約風險。
反方(不違反信用狀)
•信用狀未禁止分批裝運;
•全部裝運於規定期間完成;
•符合《UCP600》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