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享受協定關稅優惠時,是否仍須加徵反傾銷稅

【案例概要】

企業進口原產於協定國的化工產品,持有有效優惠原產地證書,協定稅率為0%。但該類產品及相關生產商同時屬反傾銷措施課徵範圍,海關因此要求另行課徵反傾銷稅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原書案例中的兩票貨物均申報泰國原產並申請中國-東協自由貿易區協定稅率0%,但特定泰國生產商依當時反傾銷公告仍應被課徵反傾銷稅。爭點是零協定關稅是否也排除反傾銷稅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協定優惠稅率與反傾銷稅分屬不同制度。前者是締約方間對一般進口關稅的優惠安排;後者是針對經調查認定的傾銷產品採取的貿易救濟措施。因此,取得協定零稅率通常不會自動免除反傾銷稅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  1. 協定稅率為0%是否代表進口環節全部關稅性負擔為零?
  2. 反傾銷措施的適用應依原產國、產品還是生產商判斷?
  3. 原產地證明在反傾銷案件中有何作用?

【意見討論】

企業在評估進口成本時,不能只查一般稅率與FTA優惠,還應同步檢查反傾銷、平衡稅等貿易救濟措施是否適用。

【參考解答】

若進口貨物符合反傾銷公告的產品、原產地與生產商等適用條件,即使一般進口關稅因自貿協定降為0%,仍應另行課徵反傾銷稅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自貿協定優惠稅率規定;反傾銷相關法律及個別反傾銷措施公告。

【大綱】

FTA優惠與反傾銷措施可以同時適用;協定零關稅不等於免除反傾銷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