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享受協定關稅優惠時,是否仍須加徵反傾銷稅
【案例概要】
企業進口原產於協定國的化工產品,持有有效優惠原產地證書,協定稅率為0%。但該類產品及相關生產商同時屬反傾銷措施課徵範圍,海關因此要求另行課徵反傾銷稅。
【案情介紹】
原書案例中的兩票貨物均申報泰國原產並申請中國-東協自由貿易區協定稅率0%,但特定泰國生產商依當時反傾銷公告仍應被課徵反傾銷稅。爭點是零協定關稅是否也排除反傾銷稅。
【案情分析】
協定優惠稅率與反傾銷稅分屬不同制度。前者是締約方間對一般進口關稅的優惠安排;後者是針對經調查認定的傾銷產品採取的貿易救濟措施。因此,取得協定零稅率通常不會自動免除反傾銷稅。
【爭議大綱】
【意見討論】
企業在評估進口成本時,不能只查一般稅率與FTA優惠,還應同步檢查反傾銷、平衡稅等貿易救濟措施是否適用。
【參考解答】
若進口貨物符合反傾銷公告的產品、原產地與生產商等適用條件,即使一般進口關稅因自貿協定降為0%,仍應另行課徵反傾銷稅。
【相關法規】
自貿協定優惠稅率規定;反傾銷相關法律及個別反傾銷措施公告。
【大綱】
FTA優惠與反傾銷措施可以同時適用;協定零關稅不等於免除反傾銷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