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賣方不交貨的損害賠償:替代採購、減損義務與可得利潤

【案例概要】

台灣ABC公司以FOB條件向境外買方H&W出售煤炭,買方依約開立即期信用狀,但ABC未在約定裝運期內交貨。H&W為維持供應改向第三方採購並請求價差、費用與利潤損失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契約約定FOB、即期信用狀及最遲裝運日。買方完成開證後,賣方仍未交貨,信用狀其後到期。買方另行採購替代貨,因市場上漲產生價差與額外成本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若契約未明載更早的開證期限,賣方僅以抽象交易慣例主張買方開證違約,說服力有限。賣方未交貨較可能構成重大違約。買方可在合理期間、以合理方式進行替代採購,但須證明其採購決策已盡減損義務。可得利潤須具可預見性且能具體證明,並避免與價差重複計算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誰先違約;替代採購是否合理;減損義務如何舉證;可得利潤是否重複計算;仲裁與律師費如何分擔。

【意見討論】

較可採見解是支持買方對合理替代採購價差及必要費用的請求,但利潤損失仍須嚴格舉證。

【參考解答】

主要違約方較可能是賣方ABC;替代採購價差與必要費用原則可支持,利潤損失視證據決定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Incoterms 2020(FOB);UCP 600;CISG損害賠償、替代交易與減損規則。

【大綱】

不交貨可形成重大違約;替代採購須合理且可證明;利潤損失須避免推測與重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