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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2 單元|教學簡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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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重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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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核心項目 | 台灣在職實務重點 |
|---|---|
| 十一種規則 | 任何運輸方式:EXW、FCA、CPT、CIP、DAP、DPU、DDP;海運/內河水運:FAS、FOB、CFR、CIF。 |
| 交貨與風險 | Incoterms 的核心是交貨地點與風險移轉,不是只看誰付運費。 |
| C 類規則 | CPT/CIP/CFR/CIF 的賣方支付主運送費至目的地,但風險較早在起運地移轉。 |
| D 類規則 | DAP/DPU/DDP 的賣方承擔風險至目的地交貨;DPU 包含卸貨,DDP 包含進口通關與關稅責任。 |
| 貨櫃運輸 | 貨物若在裝船前先交貨櫃場/承運人,ICC 明確建議考慮 FCA,而非機械式使用 FOB。 |
| FCA 與 on-board B/L | Incoterms® 2020 可約定買方指示承運人在裝船後向賣方簽發帶 on-board notation 的 B/L,以配合部分 L/C/融資。 |
| 保險 | 只有 CIP 與 CIF 規則本身要求賣方安排保險;兩者預設保障程度不同。 |
| 進出口通關 | EXW 對賣方出口通關義務最低;DDP 對賣方進口通關義務最高,但跨境實務須先確認當地進口資格與稅務能力。 |
| 台灣報關 | Incoterms 可約定買賣雙方責任,但台灣海關申報與完稅價格仍依關稅法及報關規則處理,不能直接把 Incoterms 當成海關估價公式。 |
| 契約寫法 | 規則+精確指定地點/港口+Incoterms® 2020,例如 FCA Taoyu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Cargo Terminal, Taiwan, Incoterms® 2020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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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Incoterms® 2020 處理什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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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coterms® 2020 共十一種規則。它主要分配買賣雙方在貨物交付、風險、運輸安排、部分費用、出口/進口通關及特定文件協助上的責任。選擇規則時應依運輸方式、真實交貨地點、風險移轉、主運送、保險與通關能力判斷,而不是只沿用市場慣例。
Incoterms 不自動決定所有權移轉、付款方式、違約損害賠償、品質保固、準據法或爭議解決,因此契約不能只寫 FOB 或 CIF 就結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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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十一種規則分成兩大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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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類別 | 規則 | 典型用途 |
|---|---|---|
| 任何運輸方式/多式聯運 | EXW、FCA、CPT、CIP、DAP、DPU、DDP | 公路、鐵路、空運、貨櫃海運、多式聯運等。 |
| 海運與內河水運 | FAS、FOB、CFR、CIF | 交貨點真正設定在船邊或船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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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十一種 Incoterms® 2020 一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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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規則 | 交貨/風險移轉 | 主運送 | 出口通關 | 進口通關 | 賣方保險 | 實務提示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EXW | 賣方場所/指定地點將貨物置於買方處置 | 買方 | 買方 | 買方 | 無 | 跨境交易常因出口通關與裝貨責任產生操作困難。 |
| FCA | 交給買方指定承運人/人員 | 買方 | 賣方 | 買方 | 無 | 貨櫃、空運、多式聯運非常實用。 |
| CPT | 在起運地交給承運人 | 賣方付至指定目的地 | 賣方 | 買方 | 無 | 賣方付主運費,但風險已在起運地移轉。 |
| CIP | 在起運地交給承運人 | 賣方付至指定目的地 | 賣方 | 買方 | 有 | 適合多式聯運且需要賣方安排較高預設保障的保險。 |
| DAP | 目的地備妥卸貨時 | 賣方 | 賣方 | 買方 | 無 | 賣方承擔風險至目的地,但不負責卸貨。 |
| DPU | 目的地卸貨後 | 賣方 | 賣方 | 買方 | 無 | 十一種規則中明確要求賣方完成目的地卸貨。 |
| DDP | 目的地備妥卸貨時 | 賣方 | 賣方 | 賣方 | 無 | 賣方責任最高,須先確認目的國進口與稅務能力。 |
| FAS | 指定裝運港船邊 | 買方 | 賣方 | 買方 | 無 | 適合真正以船邊為交貨節點的海運。 |
| FOB | 貨物裝上指定船舶 | 買方 | 賣方 | 買方 | 無 | 貨櫃在裝船前交承運人時應考慮 FCA。 |
| CFR | 貨物裝上船舶 | 賣方付至指定目的港 | 賣方 | 買方 | 無 | 運費由賣方付,但風險在裝船時移轉。 |
| CIF | 貨物裝上船舶 | 賣方付至指定目的港 | 賣方 | 買方 | 有 | 海運規則;賣方須安排保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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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FCA 與 FOB:台灣貨櫃出口最重要的選擇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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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B 的交貨與風險移轉點是貨物裝上買方指定船舶,因此只適用海運與內河水運。若貨物先交至 Container Yard/Terminal 或由承運人在裝船前取得貨物控制,ICC 建議考慮 FCA。FCA 也可用於空運與多式聯運。
Incoterms® 2020 特別調整 FCA,允許雙方約定由買方指示承運人在貨物裝船後,向賣方簽發帶有 on-board notation 的 B/L,以配合部分 L/C 或銀行融資要求。實際交易仍須同步確認信用狀 wording 與承運人是否能配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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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C 類規則:賣方付運費,不代表承擔全程風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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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PT、CIP、CFR、CIF 最容易被誤解。它們的共同點是賣方安排並支付主運送費到指定目的地/目的港,但交貨與風險移轉較早發生在起運端。因此管理時應把 Cost Point 與 Risk Point 分開標示。
CPT/CIP 可用於任何運輸方式;CFR/CIF 僅限海運與內河水運。只有 CIP 與 CIF 規則本身要求賣方安排貨物保險,而且兩者的預設保障程度不同,仍可依貨物與契約另外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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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D 類規則:賣方風險延伸至目的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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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P、DPU、DDP 都是目的地交貨規則。DAP 的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將貨物置於買方處置、備妥卸貨時交貨;DPU 則須由賣方完成卸貨;DDP 的賣方還承擔進口通關與相關關稅責任。
DDP 看似對買方最方便,但對賣方未必可行。跨境交易前必須確認賣方是否能在目的國合法擔任進口人、取得許可、辦理稅務及支付進口稅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