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假招標真設局,高額履約保函被套利與「到港後追賠」陷阱

【案例概要】

台灣ABC公司取得W國招標案中標通知,被要求先提供高比例中標履約保函,且須由當地銀行轉開,並搭配條件苛刻的分批到港信用狀。ABC往來銀行發現標書語言、保函比例、信用狀條件與轉開安排皆偏袒招標方,曾建議改用英文文本、降低比例、採到貨遞減與「先收信用狀再出保」。協商未果後仍出保。貨物雖完成運送,但招標方利用「假日與寬限」與當地程序,在臨近失效時提出索賠並由轉開行執行,ABC銀行為維護聲譽被迫賠付,事後雖獲撤函,仍已付出巨額成本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ABC公司持中標通知向B銀行申請出具中標履約保函,受益人為W國招標方C公司。B銀行審核文件時發現多項警訊:標書與合同非英文;要求先出保函、再由招標方開立延期付款信用狀;保函金額高達合同金額20%;並強制由受益人當地銀行轉開。

B銀行建議ABC公司要求修改:提供英文版本、先收信用狀再出保、保函降至10%以下、加入到貨按比例遞減、調整信用狀型態與限制轉開行權限等。多次協商未達理想結果。

後續招標方透過當地D銀行開來信用狀,要求三批等間隔到港。B銀行在反擔保落實後,指示D銀行轉開履約保函,效期設計為「全部貨到港後60天內有效或至11月30日,以較早者為準」。其後D銀行與受益人以當地程序、假日與寬限等理由主張索賠有效,B銀行最終為維持國際往來信譽而對外賠付,並承擔利息與費用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典型高風險招標會把履約保函當成可立即兌現的資產,透過高比例、模糊期限、當地程序與轉開銀行配合,在接近失效時製造違約敘事。

若「先出保函、後收付款保障」,中標方等於先押上銀行信用,談判籌碼明顯失衡。即使反擔保行已寫明期限與文件,只要轉開行以當地習慣擴張索賠期間,仍可能出現執行落差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國際招標要求高比例履約保函時,哪些條件應視為詐騙或惡意設局警訊?

保函期限採事件條件是否比固定日期更容易被程序操作?

當地轉開行以本地程序擴張索賠期限時,反擔保行如何預先封堵?

企業為搶案接受不利條款,短期得標是否值得承擔極端尾端風險?

【意見討論】

正方(較可取):先確立可接受的付款保障,再出保函;降低保函比例、設定遞減與固定截止日,必要時放棄標案。

反方:為拿下國際案先出保函,條款細節事後再補救。

【參考解答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