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契約無效時,仲裁條款是否仍可獨立有效
台灣ABC公司與英國合作方簽保險業務協議並約定仲裁。後來合作方主張協議因未取得必要許可而自始無效,轉向法院起訴;ABC公司則主張仲裁條款具有獨立性,應先交由仲裁庭判斷契約效力。爭點在於仲裁條款是否因主契約無效而一併失效。
雙方在跨境保險合作協議中約定,凡因本協議所生或與本協議有關之爭議,均提交仲裁解決。履約後,合作方主張協議因缺乏法定許可而自始無效,並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;ABC公司則援引仲裁條款,要求法院停止審理,先由仲裁庭處理契約效力與責任爭議。
本案核心不是主契約最後是否有效,而是仲裁條款能否與主契約分離判斷。依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,仲裁條款通常視為獨立於契約其他條款之外的協議,因此主契約無效、解除或終止,原則上不當然使仲裁條款失效。另一方面,自裁管轄原則允許仲裁庭先行判斷自身是否具有管轄權,包括仲裁協議是否存在或有效。
若只要一方主張主契約無效就能避開仲裁,仲裁條款的功能會被輕易架空,因此國際商事仲裁普遍承認仲裁條款獨立性。但獨立性不是絕對:若爭議直接針對仲裁條款本身,例如根本沒有仲裁合意、形式要件不備或條款無法執行,法院仍可能不予承認。
仲裁條款原則上仍有效。主契約是否因未取得許可而無效,屬主契約效力爭議,通常不當然影響仲裁條款。法院原則上應尊重仲裁合意,中止訴訟並讓仲裁庭先行判斷契約效力與責任。若合作方能證明仲裁條款本身存在瑕疵,例如未合意、形式不備或條款不可執行,法院才可能不予承認並自行審理。
Separability 仲裁條款獨立性(國際通行原則):作為契約一部分之仲裁條款,應視為獨立於契約其他條款之外之協議。
Competence-Competence 自裁管轄(國際通行原則):仲裁庭得就其管轄權作出裁定,包括對仲裁協議存在或效力之異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