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多份信用證共用一份提單的單證一致性風險。

【案例概要】

三份信用證對應三批貨物,但因共裝一個貨櫃,船公司只出具一份提單;結果開證行只接受其中一份信用證付款,其餘拒付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1999年12月,某出口公司向同一客戶出口三批貨物,分別對應三份信用證,三批貨物裝入同一貨櫃。船公司僅簽發一份提單。議付行初步認為可共用提單,但開證行只接受一份信用證付款,其餘兩份以單據不符拒付。後經協商始收回全部貨款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每份信用證都構成獨立交易,原則上應有能獨立支持該信用證項下付款請求的完整單據。多證共用一份正本提單,容易導致單據控制與貨權重疊,也削弱議付行的安全性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  1. 多份信用證可否共用同一份提單?
  2. 每份信用證是否應具備獨立完整的運輸單據?
  3. 共用提單會產生何種貨權與議付風險?

【意見討論】

若交易在物流上共櫃,但結算上分證,應事前要求承運人按信用證結構分別出單,或在開證前就允許的單據形式取得一致。

【參考解答】

不宜以一份提單同時支持多份彼此獨立的信用證。每份信用證應有可獨立審核與控制的相符單據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《UCP500》關於單證一致性之規定。

【大綱】

每份信用證是獨立付款安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