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緊俏商品誘惑下的格式陷阱,SBLC被扭作第三方融資工具
【案例概要】
台灣ABC公司欲進口熱門車款,賣方香港T公司要求以一年遠期備用信用證付款。ABC公司備妥100%保證金向開證行申請,但銀行審查發現對方提供的「標準格式」竟把受益人指定為香港P銀行,且責任條款變成「保證T公司對P銀行還款」,與買賣付款無關。T公司以「不照格式就轉賣他人」施壓。銀行進一步徵信與查證後,確認T公司疑似有詐騙前科且格式並非所稱銀行標準,成功阻止ABC公司開證,避免損失。
【案情介紹】
ABC公司看準市場行情,擬向香港T公司進口轎車。交易條件看似誘人:T公司承諾收到備用信用證後立即出貨,ABC公司一年後付款且不計利息。ABC公司為提高成交機率,依T公司要求向B銀行(開證行)申請開立金額50萬美元的一年遠期SBLC,並已存入100%保證金。
B銀行審查T公司提供的SBLC格式時,發現兩大疑點:
第一,格式內的申請人與受益人竟寫成「T公司」與「香港P銀行」,而非ABC公司與T公司。
第二,核心責任條款不是保證ABC公司付款,而是保證T公司向P銀行歸還貸款。
B銀行提醒ABC公司:此SBLC更像是協助T公司取得第三方融資,與進口付款保障無直接關係,並提供正規的「付款保證型SBLC」格式供參考。ABC公司將新格式轉交T公司,T公司拒絕並聲稱該格式在香港不可使用,要求必須照原格式開立且受益人必須是P銀行,否則就把車轉賣他人。
ABC公司擔心錯失商機,仍反覆要求開證。B銀行遂透過徵信管道了解T公司背景,並向所謂「標準格式出處」查證,結果顯示T公司疑似曾涉以SBLC詐騙供應商貨物或買方款項,且相關銀行回覆從未開立過該種格式。B銀行據此拒絕開證,ABC公司免於損失。
【案情分析】
SBLC被「偷換用途」是典型詐騙訊號。真正的交易付款保障,受益人通常是賣方;若受益人被指定為第三方銀行,且條款改為「賣方對銀行還款」,表示詐騙者想把買方的銀行信用變成自己融資工具。
「一年遠期、不計利息、催促開證」常是誘餌。過度優惠的付款條件常用來降低買方警覺,再以市場緊俏與轉賣威脅迫使買方在未釐清法律關係前急就章。
100%保證金不代表交易安全。即便銀行本金風險小,企業仍可能因錯誤開證而被捲入跨境糾紛、貨不到、款難追、甚至被要求承擔不屬於買賣契約的責任。
【爭議大綱】
受益人指定為第三方銀行時,SBLC是否仍屬付款保障工具,或已變成融資保證?
當賣方拒絕接受正規格式,並以「否則轉賣」施壓時,買方應如何決策止損?
銀行在客戶已存足100%保證金下,是否仍應以反詐欺與可疑交易原則拒絕開證?
交易條件看似優惠,買方應優先檢查哪些條款來辨識「魚目混珠」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