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信用證增額修改與受益人接受修改的處理。

【案例概要】

信用證原訂250公噸且禁止分批,之後增額100公噸;出口商未妥善處理修改書,交單時也未明確表達是否接受修改,最終遭拒付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B.F.進出口公司收到250公噸白腰豆信用證,規定不許分批裝運,後又收到增額100公噸修改通知。公司交單時只寄送250公噸單據,未附修改書。開證行以分批裝運及重量單未簽章為由拒付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受益人對修改有接受或拒絕的選擇。若不接受,應明確通知;若接受,則後續履約與交單應依修改後信用證處理。未將修改書交議付行會妨礙正確審單。另一方面,如信用證未要求特定出單人或簽章,銀行不應擅自增加要求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  1. 增額修改是否使全部350公噸必須一次裝運?
  2. 受益人是否已接受修改?
  3. 重量單未簽章是否構成不符?

【意見討論】

收到改證後應立即作出明確接受或拒絕決定,並把修改書與原證一併交由單證與議付人員審核。

【參考解答】

若不接受修改,原證條款仍有效,但應明確表態;若接受,則應依修改後條款履行。未要求簽章的重量單不應因缺簽章被拒付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《UCP500》第9條d款、第21條。

【大綱】

信用證修改須由受益人選擇接受或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