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可轉讓信用證、逾期裝運與口頭改證承諾風險。
【案例概要】
出口商在正式改證尚未收到前,僅憑買方口頭承諾裝運,最終因裝運遲延遭買方扣價。
【案情介紹】
廣州A公司與香港B公司以可轉讓信用證結算。船期受颱風影響,A公司未及時收到改證通知,但仍依B公司口頭承諾裝船。之後C公司擔保提貨,並以裝運遲延為由要求扣價30%。長期交涉無果後,A公司接受扣價。
【案情分析】
信用證條款變更必須以正式修改為準,口頭承諾不能取代改證。裝運期已過而改證未到時,受益人繼續裝運會暴露於明顯拒付風險。Cases檔並指出,在銀行已允許擔保提貨的情況下,出口商仍可爭取其付款責任。
【爭議大綱】
【意見討論】
可轉讓信用證涉及多方關係,更不能以口頭協議取代正式文件。任何裝運期、金額或條款變動都應完成書面改證後再行動。
【參考解答】
出口商應等待正式修改通知後再裝運,不應依賴口頭承諾。本案主要失誤是未控制信用證有效條件即出貨。
【相關法規】
《UCP500》關於信用證修改、可轉讓信用證與銀行付款責任之規定。
【大綱】
信用證修改必須透過正式程序完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