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合同規格與信用證規格不符時的擔保議付風險。

【案例概要】

出口商明知信用證規格與合同不一致,仍按合同出貨並以不符單據擔保議付,最終買方拒收並要求降價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150公噸凍對蝦,合同規格為每磅8至12只,但信用證記載每磅6至12只。因未能修改信用證,賣方仍按合同規格裝貨,商檢證書因此與信用證不符。買方最後拒收,並要求降價20%結案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信用證付款的前提是單據與信用證相符。賣方即使按合同正確履行,只要提交的單據不符合信用證,銀行仍可能拒付。擔保議付只是把不符風險暫時由銀行接受,不等於消除開證行拒付權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  1. 合同與信用證規格不一致時應優先處理何者?
  2. 擔保議付能否消除單證不符風險?
  3. 買方能否利用不符點要求降價?

【意見討論】

只要信用證仍未修改,出口商就不應貿然裝運。合同與信用證差異應在出貨前修正,而不是事後靠擔保議付補救。

【參考解答】

賣方應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後再裝運。擔保議付不能替代單證相符,也不能確保開證行一定付款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Cases檔列示《UCP600》第14條、第20條。

【大綱】

信用證交易以單證相符為付款前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