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合同規格與信用證規格不符時的擔保議付風險。
【案例概要】
出口商明知信用證規格與合同不一致,仍按合同出貨並以不符單據擔保議付,最終買方拒收並要求降價。
【案情介紹】
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150公噸凍對蝦,合同規格為每磅8至12只,但信用證記載每磅6至12只。因未能修改信用證,賣方仍按合同規格裝貨,商檢證書因此與信用證不符。買方最後拒收,並要求降價20%結案。
【案情分析】
信用證付款的前提是單據與信用證相符。賣方即使按合同正確履行,只要提交的單據不符合信用證,銀行仍可能拒付。擔保議付只是把不符風險暫時由銀行接受,不等於消除開證行拒付權。
【爭議大綱】
【意見討論】
只要信用證仍未修改,出口商就不應貿然裝運。合同與信用證差異應在出貨前修正,而不是事後靠擔保議付補救。
【參考解答】
賣方應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後再裝運。擔保議付不能替代單證相符,也不能確保開證行一定付款。
【相關法規】
Cases檔列示《UCP600》第14條、第20條。
【大綱】
信用證交易以單證相符為付款前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