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加工貿易企業逾期未辦理內銷補稅後再主動申報,是否構成主動披露
【案例概要】
某加工貿易企業已向海關備案先銷後稅業務,但將保稅料件及部分成品內銷後,超過4個月仍未向海關申報內銷補稅。4個月後企業主動向海關申報內銷並要求納稅,違規情事因此被海關查獲。
【案情介紹】
原書案例重點在於:企業雖然後來主動辦理內銷申報並繳稅,但其主動報告的內容是否等同完整揭露先前已發生的超期未報違規。
【案情分析】
原書認為,本案不能認定為主動披露。原因在於企業主動報告的是內銷申報行為,而非完整揭露「先銷後稅後逾期未申報補稅」的違規事實,且對該超期違規有所隱瞞。
【爭議大綱】
【意見討論】
主動披露的重點在於資訊完整性。企業自查發現違規後,應清楚說明違規時間、原因、涉及貨物與稅款,以及後續補正措施,而不是只補辦正常程序。
【參考解答】
本案不構成主動披露,因企業沒有完整主動揭露超期未報的違規情事,只是後續辦理內銷申報並納稅。
【相關法規】
原書關於企業主動披露及加工貿易先銷後稅管理的相關規定。
【大綱】
補辦正常申報不等於主動披露;企業必須主動且完整揭露已發生的違規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