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加工貿易企業逾期未辦理內銷補稅後再主動申報,是否構成主動披露

【案例概要】

某加工貿易企業已向海關備案先銷後稅業務,但將保稅料件及部分成品內銷後,超過4個月仍未向海關申報內銷補稅。4個月後企業主動向海關申報內銷並要求納稅,違規情事因此被海關查獲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原書案例重點在於:企業雖然後來主動辦理內銷申報並繳稅,但其主動報告的內容是否等同完整揭露先前已發生的超期未報違規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原書認為,本案不能認定為主動披露。原因在於企業主動報告的是內銷申報行為,而非完整揭露「先銷後稅後逾期未申報補稅」的違規事實,且對該超期違規有所隱瞞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  1. 主動補辦申報是否等於主動披露?
  2. 主動披露是否要求企業明確揭露先前違規事實?
  3. 若企業只補正結果、不說明違規經過,能否獲得從輕處理?

【意見討論】

主動披露的重點在於資訊完整性。企業自查發現違規後,應清楚說明違規時間、原因、涉及貨物與稅款,以及後續補正措施,而不是只補辦正常程序。

【參考解答】

本案不構成主動披露,因企業沒有完整主動揭露超期未報的違規情事,只是後續辦理內銷申報並納稅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原書關於企業主動披露及加工貿易先銷後稅管理的相關規定。

【大綱】

補辦正常申報不等於主動披露;企業必須主動且完整揭露已發生的違規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