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

【案例概要】

台灣ABC公司按CFR條件出口貨物,買方於貨物裝船後獲通知,隨即投保一切險。惟不久後貨輪發生火災,貨物被焚。爭點在於買方是否有權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台灣ABC公司按CFR條件出口貨物,9月8日下午2:00通知買方已裝船。買方於翌日10:00接獲通知後,立即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。但當日下午5:00接獲船公司通知,貨輪已於9月8日晚上23:00發生火災,貨物被焚。買方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,引發爭議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依據ICC(A)條款第11.2條,被保險人只要在投保時對貨物已有損失一事不知情,且事故於保險期間發生,保險公司仍負賠償責任。但若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已知貨物損壞,則構成違約,保險公司得拒絕理賠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1.買方主張,投保時確不知貨物已損壞,應獲賠償。

2.保險公司主張,損失在投保前已發生,理應拒賠。

【意見討論】

•正方(買方):投保時確不知貨物已損,保險公司應理賠。

•反方(保險公司):損失已發生,投保後無效,應拒賠。

→ 正確立場:正方(買方)

【參考解答】

依ICC(A)條款,若被保險人能證明投保時並不知貨物已損壞,保險契約仍有效,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•《協會貨物保險條款(Institute Cargo Clauses, ICC A)》第11.2條

○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不知貨物已損壞,保險契約仍有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