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

【案例概要】

台灣ABC公司以CFR條件自國外進口貨物,投保水漬險。後因國內買家變更,將貨物改於其他港口卸貨。運往內陸途中遇山洪致貨物受損。爭議焦點在於保險公司是否應負賠償責任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台灣ABC公司依CFR條件進口貨物,接獲賣方裝船通知後,向保險公司投保水漬險。原訂上海港卸貨,後因國內買家變更,改於黃埔港卸貨。貨物經鐵路運往南京途中遇山洪部分損毀,台灣ABC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遭拒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根據“倉至倉”條款,海上保險責任自裝船開始至目的港卸貨為止。若保險人未事前知情且未同意變更目的地,變更卸港後轉內陸運輸的部分不在承保範圍內。依規定,貨物卸離船舶即視為保險責任終止,故保險公司拒賠有理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1.進口商主張貨物未完成交付流程,應由保險公司負責。

2.保險公司主張卸貨後內陸運輸已非承保範圍,依法拒賠。

【意見討論】

•正方(進口商):貨物仍在交付途中,應視為保險責任持續。

•反方(保險公司):貨物卸船即保險責任終止,內陸運輸損失不負賠償責任。

→ 正確立場:反方(保險公司)

【參考解答】

依“倉至倉”條款,卸貨港卸船時保險責任終止,內陸運輸損失不屬於保險承保範圍。台灣ABC公司未事前申請變更條件,保險公司拒賠合理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•《協會貨物保險條款(Institute Cargo Clauses, ICC)》倉至倉條款

○貨物卸離船舶或其他指定地點即視為保險責任終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