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

【案例概要】

台灣ABC公司貨物在運輸途中,貨輪機艙火災。滅火與後續修理過程中發生多項損失與費用支出。本案分析哪些屬單獨海損,哪些屬共同海損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貨輪由天津新港駛往日本途中機艙起火,火勢蔓延。為保船貨安全,船長下令灌水滅火。火撲滅後,因主機受損無法航行,僱拖輪回新港修理,並支付燃料及船員工資。

損失項目包括:

1.1,000箱貨物被火燒毀;

2.600箱貨物被水澆溼;

3.主機和甲板部分被燒壞;

4.拖輪費用;

5.額外燃料費與船員工資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火災直接導致的貨物燒毀及主機損壞為單獨海損;因滅火所致貨物浸水、拖輪費及額外支出屬於共同海損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1.貨主主張全數損失應屬共同海損,由各方分攤。

2.承運人主張火災直接損失為單獨海損,其他為共同海損。

【意見討論】

•正方(貨主):因整體事故起因一致,應統一歸屬共同海損。

•反方(承運人):依規定火災直接損失屬單獨海損,救助行為產生之損失才屬共同海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