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

【案例概要】

台灣ABC公司貨物所搭載的貨輪航行途中擱淺,後續強行起浮造成輪機損壞及貨物受損。船修復後再度起火,導致部分貨物焚毀及水浸。案例分析各損失類型及適用險別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貨輪擱淺,反覆開倒車起浮,造成船底破損及海水滲入貨艙。駛至港口處理修理並卸貨,過程中增加各項費用。修復後復航途中,A艙起火,兒童玩具部分燒毀,其餘玩具及茶葉遭水浸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擱淺及為自救而支出的修理、卸貨及相關費用屬共同海損。火災直接燒毀的玩具屬單獨海損。滅火過程中水浸損壞的玩具及茶葉屬共同海損。若投保水漬險,則共同海損部分可獲賠償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1.貨主主張所有損失均應由保險公司賠償。

2.保險公司主張單獨海損及共同海損應區分承保範圍。

【意見討論】

•正方(貨主):所有損失因同一事故應一併賠償。

•反方(保險公司):需分單獨與共同海損,水漬險僅承保特定損失。

→ 正確立場:反方(保險公司)

【參考解答】

擱淺引起的損失及滅火造成水浸損壞屬共同海損,需投保水漬險方可獲賠。火燒毀的玩具屬單獨海損,需依具體保單條款判斷理賠與否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•《約克-安特衛普規則 2016(York-Antwerp Rules 2016)》共同海損條款

○共同海損須基於有意且合理行為,以共同安全為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