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折扣不影響保險計算基礎,應以貨物總價投保

【案例概要】

ABC公司信用狀金額50萬美元,CIF交易,發票須列2%現金折扣,保險要求110%。爭議在於應以折扣前50萬或折扣後49萬作為投保基礎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若以折扣後49萬投保,保額可能低於貨物實際價值;若以50萬投保,則保額為55萬美元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折扣屬付款安排,不等於貨物價值下降。保險安排目的在覆蓋貨物運輸風險,因此應以折扣前CIF總價作為計算基礎。保險金額高於最低要求通常不是不符點,真正風險是保額不足。發票宜清楚區分Gross CIF Value、Cash Discount與Net Amount,並讓保險單以Gross Value計算110%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折扣後請款金額是否等於投保基礎;高於信用狀最低保額是否構成不符;不足額投保的損失由誰承擔。

【意見討論】

正方:以折扣前貨物總價為基礎投保。(正確)

反方:依折扣後淨額投保,雖表面一致但容易造成保障缺口。

【參考解答】

本案應以50萬美元為基礎投保110%,即55萬美元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UCP 600 Article 14、Article 28;Incoterms 2020 CIF。

【大綱】

保險金額以貨物總價為核心,不應因付款折扣而縮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