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
【案例概要】
台灣ABC公司運輸貨物時,貨輪在海上與流冰相撞,船體受損並進水。部分貨物被浸泡,船長為搶救船舶駛向淺灘進行排水及修補,並拋棄部分貨物以減輕負重。爭點為哪些損失屬單獨海損,哪些屬共同海損。
【案情介紹】
台灣ABC公司所運貨物搭載於貨輪航行途中,遇流冰撞擊導致船體破裂進水。部分貨物因此受浸,船長為自救決定駛向淺灘修補船體,同時將部分笨重貨物拋海以利船舶再浮。事後,相關損失引發單獨海損與共同海損的認定爭議。
【案情分析】
根據國際慣例,單獨海損為個別財產因海上危險遭受之損失或費用;共同海損則是為共同安全,有意作出犧牲或支出之損失。本案中,船體撞裂及貨物浸泡屬於單獨海損;而駛淺修船、排水及拋貨為全船共同安全所作,屬共同海損。
【爭議大綱】
1.貨主主張全部損失應歸共同海損,由各方分擔。
2.承運人認為部分損失為單獨海損,應由貨主自行負擔。
【意見討論】
•正方(貨主):因事故整體起因一致,損失應全歸共同海損。
•反方(承運人):流冰撞擊造成的破損與貨物浸泡屬單獨海損,僅拋貨、駛淺行為屬共同海損。
→ 正確立場:反方(承運人)
【參考解答】
依據共同海損原則,只有經由有意犧牲並為全體利益所作的行為方屬共同海損。故本案船體破損及貨物浸泡為單獨海損,駛淺、排水、修補及拋棄貨物為共同海損。
【相關法規】
•《約克-安特衛普規則 2016(York-Antwerp Rules 2016)》第A條
○共同海損為船舶、貨物及其他共同海上冒險財產有意犧牲或費用所引起之損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