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

【案例概要】

台灣ABC公司所運貨物搭載的貨輪在航行中發生火災,船長命令同時滅火於甲、乙艙,導致主機損壞及貨物受損。本案例分析各項損失應歸屬於單獨海損還是共同海損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貨輪航行途中,機艙發生火災,火勢蔓延至甲艙。船長基於誤判,命令對甲、乙兩艙同時進行高壓水滅火。事後損失為:主機燒毀、甲艙A批貨物部分被燒燬,B批貨物因滅火受水浸損壞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主機燒毀及A批貨物因火災直接燒毀,屬單獨海損。而B批貨物因滅火所致水浸,基於保護整體財產之行為,屬共同海損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1.貨主主張火災及滅火產生的損失均屬共同海損。

2.保險公司主張火災直接損失屬單獨海損,滅火間接損失才屬共同海損。

【意見討論】

•正方(貨主):基於同一事故,火災與滅火損失應統一視為共同海損。

•反方(保險公司):火災直接損失屬單獨海損,滅火造成的間接損失為共同海損。

→ 正確立場:反方(保險公司)

【參考解答】

依據國際共同海損規則,滅火為救助行為,其造成的間接損失如B批貨物水損為共同海損;但火災直接毀損部分屬單獨海損,應由個別負擔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•《約克-安特衛普規則 2016(York-Antwerp Rules 2016)》第III條

○為共同安全,合理支出或犧牲所致之損失為共同海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