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信用狀載明FOB港名,發票漏列是否可拒付
【案例概要】
ABC公司出口成衣至美國,信用狀在貨物與價格條件中載明FOB Keelung,但受益人製作商業發票時未列出該貿易條件。開狀銀行因此提出不符點拒付,爭議在於FOB港名是否屬於發票必須反映的信用狀內容。
【案情分析】
商業發票不只是價格清單,也承載交易條件與貨物說明。UCP 600第18條要求發票中的貨物、服務或履約行為說明須與信用狀相符。若信用狀明確把FOB Keelung列在貨物描述或交易條件內,發票漏列可能造成文件與信用狀內容不一致。
判斷時不應只看FOB是否屬於貨名,而應看信用狀整體是否要求該條件成為發票內容的一部分。若信用狀明確要求,銀行可據此提出不符點。
【爭議大綱】
【參考解答】
信用狀若已明確要求貿易條件與港名,發票應完整呈現。交單前應逐欄比對信用狀、發票與其他單據;若已遭拒付,應在時限內補正或請申請人接受不符點。
【相關規則】
UCP 600第18條;ISBP 821。
【大綱】
信用狀明定的貿易條件若未反映在發票,可能構成不符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