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批交貨下買方信用惡化,賣方能否中止第二批交貨與求償
台灣ABC公司與P&G公司約定分兩批交付電腦配件。首批到貨後買方嚴重延遲付款,並出現遭查封、財務惡化等風險,ABC因此暫停第二批出貨並要求充分擔保。
契約採分批交貨及分期付款。P&G首批付款嚴重逾期,ABC又得知其涉訴與資產保全,遂通知暫停第二批履行,要求銀行保函或改以不可撤銷信用狀擔保付款。
買方逾期付款加上客觀信用惡化,可能構成足以支持賣方中止履行的預期違約風險。但中止屬暫時措施,賣方應通知並給予對方提供充分擔保的機會;若買方已提出可靠擔保,賣方原則上應恢復履行。分批交貨通常具有可分割性,單一批次違約不當然解除整約。下游損失能否轉嫁,取決於可預見性、因果關係及減損。
中止履行門檻;何謂充分擔保;分批契約解除範圍;違約金準據法;下游損害可預見性。
較可採見解是允許ABC在客觀信用風險下暫停第二批交貨,但須即時通知並接受合理充分擔保。
ABC可在合理基礎下中止履行;若P&G提供有效銀行保函或信用狀,ABC應恢復交貨。整約解除須另判斷違約是否擴及其他批次。
CISG第71、72、73條;Incoterms 2020;UCP 600。
預期違約允許中止而非當然解除;擔保可排除不履行風險;分批契約須分批判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