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假遠期信用證與貼現費用負擔。

【案例概要】

原約定即期信用證,買方卻開出120天遠期信用證;修改後雖讓賣方即期收款,但貼現費由賣方承擔,造成額外損失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某國際貿易開發公司與C.D.貿易公司簽訂銀耳出口合同,原定即期L/C付款。買方實際開出120天遠期信用證,後修改為即期議付、由開證行辦理貼現。最終賣方承擔貼現費,損失5,000美元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假遠期信用證的商業效果通常是受益人即期收款,但遠期融資成本由開證申請人負擔。若信用證沒有明確寫明貼現費由買方或開證申請人負擔,銀行可能自款項中扣除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  1. 修改後是否真正達到即期信用證效果?
  2. 貼現費應由誰負擔?
  3. 賣方在改證時應核對哪些成本條款?

【意見討論】

不能只看到「即期議付」字樣,還應核對遠期融資結構與利息、貼現費由誰承擔。

【參考解答】

賣方應要求信用證明確載明受益人即期收款,並由開證申請人承擔貼現費。若未寫清楚,費用風險可能落到賣方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Cases檔列示《UCP600》第14條。

【大綱】

假遠期信用證需同時明確即期收款與費用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