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備用信用證作為付款保障工具。
【案例概要】
買方拖欠前四批貨款後,賣方要求第五批改採即期信用證並加開備用信用證,最後成功追回45萬美元。
【案情介紹】
1995年,某外貿公司與香港XXX公司簽訂五份冷軋鋼板合同。前四批採D/P方式,因對方拖欠貨款,賣方要求第五批改為即期L/C並開立備用L/C。最終賣方利用備用L/C成功追回45萬美元貨款。
【案情分析】
備用信用證的功能在於當買方未依約付款時,由受益人依備用信用證條款向銀行索償。透過增加銀行信用,可降低單純依賴買方商業信用的風險。
【爭議大綱】
【意見討論】
若交易已出現拖欠跡象,繼續使用高風險付款方式並不合理。賣方可要求增加銀行信用或其他擔保。
【參考解答】
備用信用證在買方違約時提供第二層付款來源。賣方應確保索償條件、金額與有效期明確,並與主合同義務相互配合。
【相關法規】
Cases檔列示UCP600及ISP98關於備用信用證之規範。
【大綱】
備用信用證可作為買方付款義務的後備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