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FCA可用於多式聯運,交貨地點決定裝卸義務分界
【案例概要】
ABC公司出口零組件給海外買方,貨物需海運加內陸運輸。雙方考慮採FCA,但對其是否適用多式聯運,以及裝卸與風險移轉點如何判定有疑問。重點在於:FCA可適用各種運輸方式,而交貨地點會直接決定賣方是否需負責裝貨與何時完成交付。
【案情介紹】
貨物由台灣工廠運至港口貨櫃場,再海運到目的港後轉陸運。買方希望由其全球物流承運人接手,並提出使用FCA。ABC公司擔心多段運輸下風險移轉不清,特別是工廠裝貨、港口交櫃與場站裝卸責任如何分界。
【案情分析】
FCA是「交付給承運人」的條件,可用於公路、鐵路、海運、空運與多式聯運,尤其適合貨櫃交易。若交貨地點在賣方場所,賣方須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工具後完成交付;若交貨地點在其他場所,通常在貨物仍位於賣方運輸工具上、可供承運人處置時完成交付,卸貨原則上不由賣方負責。真正風險不在FCA本身,而在交貨地點寫得不精確。
【爭議大綱】
FCA在多式聯運下何時完成風險移轉?交貨地點設在工廠或港口貨櫃場有何差異?非賣方場所的卸貨與場站費用由誰承擔?買方指定承運人延誤時責任如何切分?
【意見討論】
正方(正確):使用FCA並明確寫出交貨地點與裝卸義務,特別適合貨櫃與多式聯運。
反方:多式聯運仍沿用FOB較直覺。此作法可能讓實際交付點與規則風險移轉點不一致,增加爭議。
【參考解答】
FCA可用於多式聯運。契約應寫出完整地點,例如「FCA ABC工廠,Incoterms 2020」或「FCA 高雄港指定貨櫃場,Incoterms 2020」,並明確約定裝卸責任及承運人收貨證明。
【相關法規】
Incoterms 2020 Rules/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
【大綱】
FCA適用各種運輸與多式聯運;交貨地點是責任分界核心,地點越精確,裝卸義務、風險移轉與費用分攤越容易控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