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信用證軟條款與買方控制付款風險。

【案例概要】

信用證要求品質證明由買方代表會簽,且簽字還須由開證行核實,使受益人能否取得相符單據取決於買方行為,最終遭拒付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A進出口公司向卡斯基貿易有限公司出口貨物。信用證規定品質證明須由受益人出具、買方代表耶利米會簽,且簽字需由開證行核實。買方代表遲遲未到場,A公司因此支付空艙費;其後雖完成驗貨與會簽,開證行仍以簽字與存樣不符拒付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受益人取得相符單據若必須依賴申請人或其代表提供簽字、證明或批准,便喪失單據控制權。此類條款可被買方用來延誤或阻止付款,屬典型軟條款風險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  1. 買方代表會簽是否使信用證失去獨立付款保障?
  2. 開證行核實簽字的條件是否形成付款障礙?
  3. 受益人應如何在審證時識別此類條款?

【意見討論】

判斷軟條款的關鍵,是受益人能否單獨完成所有必要單據。若某項單據取決於買方配合,就應要求刪除或改寫。

【參考解答】

受益人應在裝運前要求刪除或改寫需要買方會簽、核准或提供樣本的條款,避免付款權實際掌握在買方手中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Cases檔列示《UCP600》第5條、第14條。

【大綱】

軟條款會使信用證付款取決於買方額外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