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
FOB下提單載明運費已付,是否構成信用狀不符點爭議

【案例概要】

開證行開出信用狀,交貨條件為FOB,並要求受益人提交已裝船海運提單且需顯示Freight Prepaid。受益人依信用狀條款提交符合要求的提單,但議付行以FOB通常由買方負擔運費為由拒付。核心爭點是信用狀明確條款與貿易術語一般分工發生張力時,銀行應以何者為審單依據。

【案情介紹】

ABC公司以FOB條件出口貨物,買方開立信用狀並要求全套已裝船海運提單,且提單須載明Freight Prepaid。ABC依約出運並取得符合要求的提單後交單議付。議付行卻以FOB通常由買方安排與負擔運費為由,認定提單上的運費已付與FOB不一致並拒付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信用狀交易中,銀行審單首先依信用狀條款判斷。若信用狀明確要求Freight Prepaid,受益人依要求提交即屬符合。FOB規範的是買賣雙方交貨、風險與費用分配的典型架構,不代表賣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代付運費。實務上賣方可能因運輸安排或文件取得而先行支付,再由買方另行結算。議付行不能以一般商務習慣推翻信用狀明確文字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信用狀明示要求Freight Prepaid時,議付行是否仍可援引FOB一般分工拒付。

貿易術語與信用狀單據要求不一致時,銀行審單應以何者為準。

【意見討論】

正方立場(拒付不成立,正確方):只要信用狀要求且單據符合,運費已付提單即可接受。

反方立場:FOB通常由買方負擔運費,因此運費已付提單與交易條件矛盾。

【參考解答】

議付行的拒付不合理。銀行應依信用狀條款審單;若買方不希望出現Freight Prepaid,應在買賣契約與信用狀中事先一致設定,而不是交單後用一般FOB理解推翻信用狀文字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UCP 600

Incoterms 2020

【大綱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