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買方收貨證明型軟條款與交單期限風險。
【案例概要】
信用證要求交單時附買方出具的收貨證明,買方故意延遲提供,導致出口商逾期交單並遭拒付。
【案情介紹】
某化工公司出口化工原料,信用證規定交單時必須提交買方發出的收貨證明。買方故意延遲寄送該證明,使受益人無法及時完成交單,開證行以逾期交單拒付,出口方最終只能減價處理。
【案情分析】
受益人無法自行控制買方出具的收貨證明,因而失去交單時間的主動權。即使貨物已正常出運,只要該證明未及時取得,仍可能導致信用證項下交單失敗。
【爭議大綱】
【意見討論】
凡要求由買方或其指定人出具、簽署或確認的單據,都應視為高風險並在審證時特別處理。
【參考解答】
受益人應在收到信用證時即要求刪除或修改該條款,使所需單據均可由受益人或中立第三方取得。
【相關法規】
Cases檔列示《UCP600》第14條及其所述交單期限規範。
【大綱】
買方出具的收貨證明會使受益人失去單據控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