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主題】
簽字存樣核實型軟條款的風險。
【案例概要】
信用證要求商檢證由授權人簽字,且簽字須與開證行存樣一致;出口商未事先處理,最終因簽字不符遭拒付並承擔倉儲費。
【案情介紹】
某香港銀行開立信用證,規定商檢證須由授權人簽字,且簽字需與開證行保存的樣本一致。出口方未在審證時發現此一風險,最後因簽字被認定不符而遭拒付,並產生高額倉儲費用。
【案情分析】
若簽字樣本只掌握在開證行或買方一方,受益人無從事前確認是否能符合要求。這種條款給付款方留下高度裁量空間。
【爭議大綱】
【意見討論】
若信用證要求某種特殊簽字或樣本比對,應在裝運前取得樣本與核實程序,否則應要求刪除。
【參考解答】
出口方應要求開證行提供明確簽字樣本及核實方式,或直接刪除不合理的存樣比對條款。
【相關法規】
Cases檔列示《UCP600》第5條、第14條。
【大綱】
簽字存樣要求可能成為買方控制付款的工具。